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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星旅易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星旅易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317号原告:西安星旅易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全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玉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波,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前康,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星旅易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就同一合同的纠纷已先于原告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西安星旅易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1元,全额退给原告西安星旅易游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李 杜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