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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赵某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由被执行人魏某分期分批将案件兑现款偿还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42400元;2、由被执行人魏某提供担保人高某(身份证号:……),担保其中400万元债务(已偿还150万元);3、由被执行人魏某提供其妻常某(身份证号:……)名下一套房产(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14幢1单元12101室)担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确保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14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