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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先亮与潘月富、管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亮,潘月富,管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860号原告:王先亮,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潘月富,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管向丽,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先亮与被告管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王先亮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