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先亮与潘月富、管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亮,潘月富,管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860号原告:王先亮,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潘月富,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管向丽,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先亮与被告管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王先亮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