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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与王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王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3227号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1号。法定代表人:许哲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扬,被告王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4年1月1日起与原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被告从事维修工作,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另外,被告的工作地点因整栋建筑物装修的原因,原告向被告表示愿将被告调整至市内的其他项目地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并且薪资待遇不变,但被告不愿接受。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不归咎于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沈劳人仲(2017)8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并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7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新辩称,认为原告方应该按照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支付给我。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新于2004年1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电工工作,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工资标准1,400元,加班费570元,每月发放。2017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因被告尚在医疗期间,终止日期顺延至2017年1月24日。2017年1月4日,被告王新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715元;二、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病假工资956.69元;三、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对该仲裁结果无异议,原告对该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不服起诉到法院。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3月5日变更名称,由兄弟实业(沈阳)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之情形。原、被告双方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五)之规定,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应当向被告王新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715元。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病假工资问题,仲裁裁决后,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因此,本院对该项仲裁裁决内容予以确认。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应当向被告王新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病假工资956.6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新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715元;三、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新20**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病假工资956.6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珠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