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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与武艳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武艳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5981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任文魁,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艳刚,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太原市。本院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与被告武艳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该费缓交),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安 沛人民陪审员  张翼杰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