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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瑞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瑞源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870号原告: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邱敬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荣,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治远,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瑞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延利,执行董事。原告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保全费1850元,均由原告山东中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