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涂亦芹、邹仕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亦芹,邹仕强,赵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88号申请人:涂亦芹,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担保人:余名燕,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邹仕强,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赵昌秀,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涂亦芹与被申请人邹仕强、赵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涂亦芹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仕强、赵昌秀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余名燕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二衙巷X号X幢第肆层X单元X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赣(2016)奉新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涂亦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48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邹仕强、赵昌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邹仕强、赵昌秀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余名燕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二衙巷X号X幢第肆层X单元X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赣(2016)奉新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