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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纪宏飞、蒲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宏飞,蒲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终44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纪宏飞,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蒲瑶,女,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世禄,四川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纪宏飞与被上诉人蒲瑶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2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纪宏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被上诉人蒲瑶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世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蒲瑶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蒲瑶在一审中已承认与纪宏飞的经济往来是一个投资行为,蒲瑶向纪宏飞转账系为了投资,纪宏飞的账户只是一个中转性质的短暂留存平台,纪宏飞已经向ASS金融互助平台进行了投资,因此,蒲瑶应当向互助平台的实际所有者去主张权利。蒲瑶辩称,我们主张的本来是借款,后面法院释明后我们主张投资。因我们两人是一家公司的,纪宏飞系公司总经理,我系公司员工,他说借钱去平台投资,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他还说平台每天返10%的利息,他答应给我3天1000元的利息。蒲瑶于2016年11月1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纪宏飞立即归还20000元;2.纪宏飞支付资金占用费12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1月20日,蒲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纪宏飞转款20000元。一审庭审中,蒲瑶陈述其因与纪宏飞系同事,且纪宏飞承诺三天给蒲瑶返1000元的利息,出于信任就将钱转给纪宏飞。纪宏飞陈述蒲瑶转给其的20000元是代蒲瑶用于投资ASS互助游戏投资平台,蒲瑶按该平台相关规则收取利润,故亏损蒲瑶应自行承担,但因现游戏平台已关闭,故蒲瑶应自行承担20000元亏损。但纪宏飞未提交其将涉案款项投资ASS互助游戏的证据。庭审后,蒲瑶将双方的法律关系变更为投资关系,并称1200元资金占用费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22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蒲瑶与纪宏飞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蒲瑶向纪宏飞转款20000元系用于某网络互助平台投资获取收益,但纪宏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蒲瑶注册了相关账号将涉案款项投资于了某网络互助平台,故纪宏飞已构成违约。且现纪宏飞陈述该网络互助平台已关闭,直接导致蒲瑶的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故现蒲瑶要求纪宏飞返还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一、纪宏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蒲瑶返还20000元;二、纪宏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蒲瑶支付资金占用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纪宏飞负担。二审中,纪宏飞向本院提交新证据:1.ASS国际互助账号,证明ASS平台存在的事实,纪宏飞与蒲瑶确系投资关系;2.网银截屏、个人活期账户明细,证明2015年11月20日蒲瑶转给纪宏飞20000元后,纪宏飞分两笔支付到平台进行了投资,其中有一笔8600元直接显示的接收方是ASS。蒲瑶的质证意见为:纪宏飞提交的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证据1系打印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3虽能证明有转款记录,但具体转给谁以及是否投资款均不能确定,故本院也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纪宏飞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现评判如下:根据双方在一、二审中的陈述以及双方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确认蒲瑶向纪宏飞转款20000元系因听信纪宏飞的介绍用于网络平台投资获取收益,纪宏飞作为投资操作人,应将投资何种网络平台以及投资计划及进度及时向蒲瑶披露,但纪宏飞未举证证明在收到蒲瑶投资款后向蒲瑶披露过任何投资进度及安排。同时,款项具体转给了谁?平台关闭后应向谁主张权利?损失具体金额是多少?纪宏飞作为操作人均应向蒲瑶披露相关信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完成了上述义务。因此,蒲瑶在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主张纪宏飞返还投资款,应予支持。综上,纪宏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由纪宏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龙小丽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任文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俊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