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上海也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466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也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1690。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也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雨佳书 记 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