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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德翠、闫光明与闫光明、谢大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翠,闫光明,谢大珍,杨德翠,闫光明,谢大珍,杨德翠,闫光明,谢大珍,杨德翠,闫光明,谢大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825号原告:杨德翠,农民。被告:闫光明,农民。被告:谢大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翠与被告闫光明、谢大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翠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德翠负担。审 判 长  刘 玉人民陪审员  胡世德人民陪审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