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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茜玥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许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茜玥,许万兵,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832号原告:赵茜玥,女,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平,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许万兵,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原告赵茜玥诉被告许万兵、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茜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9.60元,减半收取299.8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钱关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