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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悔与李真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悔,李真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471号原告胡悔,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被告李真品,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悔诉被告李真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悔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胡悔负担。审判员  王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