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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赛赛与齐刚阿木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赛赛,齐刚阿木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2494号原告:刘赛赛,女,汉族,国税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于飞,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刚阿木仁,男,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赛赛诉被告齐刚阿木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由于齐刚阿木仁对刘赛赛已经赔付完毕,故原告刘赛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赛赛对被告齐刚阿木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赛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刘赛赛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宇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