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何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何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何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16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被执行人:何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智。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何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3651.32元,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