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蒲彩侠、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彩侠,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彩侠,女,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1-1)。法定代表人:尤民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蒲彩侠与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县工业园龙凤山庄御花园一幢商业未售房源,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