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7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佳申请执行张波亮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佳,张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7执25-1号申请人郭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波亮,男,汉族。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做出的(2017)晋0927执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张波亮在你行的存款,现因本院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波亮在你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月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