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陶少英与赵全利、马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少英,赵全利,马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36号原告陶少英,男,1963年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全利,男,1976年7月28日生。被告马洪杰,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小军,职务:经理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号。原告陶少英与被告赵全利、马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陶少英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少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文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