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严小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严小雨,巫国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佐龙大道六一花苑,组织机构代码49253028-5。法定代表人毛一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卫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小雨,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根,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发根(严小雨父亲),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永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国祥,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永丰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永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小雨、巫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永丰支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核减赔偿款308236.71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鉴定材料均系严小雨提供,没有经过质证,真实性有问题,据此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应采信。巫国祥偷拍的视频显示严小雨伤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卖肉,其伤情不可能构成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护理费应按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1000元没有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鉴定人员出庭费应由该鉴定人员自行负担。严小雨辩称,本案的鉴定材料都经过当事人质证,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为查明事实,另行组织开庭,让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程序合法。严小雨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在事发前连续一年以上在宁波工作、生活,一审适用浙江省城镇标准计算其相关损失正确。巫国祥辩称,严小雨到南方医院检查的5700元发票系严小雨叔叔拿走了,其他没意见。严小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巫国祥和人保永丰支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665949.55元并负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25日上午,严小雨驾驶的摩托车与巫国祥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严小雨和巫国祥分别负事故的次要和主要责任。严小雨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85325.52元(根据医院医疗费发票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3570元(119天×30元/天,天数根据住院时间确定);3、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天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人保永丰支公司意见确定);4、护理费11063.34元(90天×44868元/年÷365天,天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人保永丰支公司意见确定);5、误工费35397.37元(270天×47852元/年÷365天,天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6、后续治疗费10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人保永丰支公司意见确定);7、交通费1000元(根据路途远近及治疗时间等因素酌定);8、残疾赔偿金296682.4元(根据严小雨伤残等级,按照浙江省宁波市2016年度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852元/年,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按31%计算,47852元/年×20年×31%);9、摩托车损失费656元(根据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以上费用合计536494.63元。巫国祥已垫付172185.52元,人保永丰支公司已垫付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严小雨要求巫国祥等人赔偿相应损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知,严小雨负次要责任,巫国祥负主要责任。依法核定严小雨承担30%的责任,巫国祥承担70%的责任。对于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要求,根据严小雨的伤残等级及造成的损害,依法酌定10000元。因事故车辆在人保永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交强险不按责任划分进行理赔原则,人保永丰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严小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限额为1万元,剩余损失181695.52元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后在商业三者险中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限额范围内赔偿严小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限额为11万元,剩余损失244143.11元在商业三者险中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摩托车损失费656元。人保永丰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严小雨损失合计120656元,剩余损失合计425838.63元(536494.63元+10000元-120656元)在商业三者险中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双方协商,非医保用药费用按15%的比例计算由巫国祥承担即27798.83元(185325.52元×15%)。扣除非医保用药后的剩余损失398039.80元(425838.63元-27798.83元)由人保永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70%即278627.86元,严小雨自行承担30%即119411.94元。综上,严小雨对于自己的损失承担119411.94元。巫国祥承担27798.83元,在已垫付的172185.52元中予以抵扣,剩余144386.69元应由严小雨返还。人保永丰支公司承担399283.86元(120656元+278627.86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还应承担389283.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人保永丰支公司赔偿严小雨各项损失389283.86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还需赔偿379283.86元;二、人保永丰支公司赔偿严小雨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三、严小雨返还巫国祥144386.69元;四、驳回严小雨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巫国祥承担4998元,严小雨承担5462元。司法鉴定费11500元,由巫国祥承担8050元,严小雨承担345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3500元由人保永丰支公司承担。二审中,本院依职权赴永丰县腾田镇严坊村何山内自然村对证人严某1、严某2、李某各作调查笔录一份,以核实严小雨事发前后的状况。人保永丰支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巫国祥未予质证。本院认为,此次调查系本院在没有受当事人影响的情形下到严小雨所在的村庄随机就遇到的村民进行调查,真实性应予采信,关联性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严小雨事发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为43560元。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组织下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就严小雨的伤残等级等事项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中心根据病历及证人证言等材料,并在对严小雨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严小雨智力损害构成八级伤残。证人严某2陈述严小雨有一次和其父亲卖肉,但算不大清价格,有时卖肉的人给了钱又问人家要。证人严某3、李某也陈述严小雨事发前后变化大,感觉像变了一个人。严小雨卖肉的视频只能看出其收钱、找钱,不能确定其智力水平,人保永丰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为查明事实,协调联系鉴定人员出庭,确定好时间后另行组织开庭,让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程序合法。综上,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赣求司【2016】医鉴字第08127号鉴定意见书应予采信。严小雨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农业银行借记卡流水明细等证据可以证实其事发前连续一年以上在宁波工作、生活,一审按照宁波市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恰当。护理费一审是参照2015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确定,并不是参照宁波市的标准确定。鉴定报告已经确定严小雨的后续治疗费1000元,应予一并计算。严小雨头部受重伤,构成八级伤残,一审根据双方责任比例等因素酌定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人保永丰支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对该公司的疑问都做了解答,一审也采信了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报告,因此,鉴定人员出庭费用应由人保永丰支公司负担。严小雨事发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为43560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一审按照47852元每年的标准计算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严小雨的总损失为543319.73元(185325.52元+3570元+1800元+11063.34元+误工费32222.47元+1000元+1000元+296682.40元+656元+10000元)。人保永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656元,余款422663.73元由巫国祥赔偿27798.83元,再剩余394864.90元由人保永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70%即276405.43元。人保永丰支公司共需赔偿严小雨397061.43元,品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387061.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永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严小雨各项损失387061.43元;三、严小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巫国祥垫付款144386.69元;四、驳回严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鉴定费115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4元,合计31384元,由严小雨负担9836元,巫国祥负担140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负担7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