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侍磊与刘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磊,刘正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338号原告:侍磊,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刘正虎,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侍磊诉被告刘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正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磊撤回对被告刘正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侍磊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