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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正阳、李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正阳,李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特1号申请人:王正阳,男,200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景县。法定代理人:王维新,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系申请人之祖父。被申请人:李敏,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人王正阳与被申请人李敏宣告失踪案件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申请人王正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正阳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