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与南通宝森货物联运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凯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南通宝森货物联运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凯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538号原告: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城仓储物流基地1区1、2、3号。法定代表人:石进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谊。被告:南通宝森货物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欣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保,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舒,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郓城凯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水浒东路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守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591号5楼。主要负责人:韩建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松,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宝森货物联运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凯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