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汪恒伟与赵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恒伟,赵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620号之一原告汪恒伟,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赵XX,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恒伟诉被告赵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恒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当事人双方已私下和解。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恒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峰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