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柳喜龙与刘英杰、贾平平、张亮、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喜龙,刘英杰,贾平平,张亮,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喜龙,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柳家村四组。被执行人刘英杰,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八组。被执行人贾平平,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黄家村四组。被执行人张亮,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八组。被执行人张洋,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八组。本院在执行柳喜龙与刘英杰、贾平平、张亮、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