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宁国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宁国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小营乡马剑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761681779。法定代表人: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宁国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线,组织机构代码79813193-0。法定代表人:吴志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仇发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上诉人滦平吉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滦平吉夫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宁国市中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中瑞耐磨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