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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晓婷与武汉星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婷,武汉星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婷,女,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星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林晓燕,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岸劳人仲裁字(2016)第1077号仲裁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星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7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星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