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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督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黎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黎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322民督2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上栗县。被申请人黎某某,男,汉族,住上栗县。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某某诉称,2016年5月28日,被申请人黎某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2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年底归还本金2万元。被申请人黎某某在借款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进行催讨,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黎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黎某某负担。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喻祖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