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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安宁与王颖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宁,王颖楠,王向峰,王腾坤,王宏涛,王雨豪,王孔朝,王云朵,王新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2民初279号原告:王安宁,男,汉族,居民,1977年5月28日出生。被告:王颖楠,男,汉族,学生,2007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同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向峰,男,汉族,居民,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同原告,系被告王颖楠之父。被告:王向峰,身份信息同上述王向峰。被告:王腾坤,男,汉族,学生,2007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同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宏涛,男,汉族,居民,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原告,系被告王腾坤之父。被告:王宏涛,身份信息同上述王宏涛。被告:王雨豪,男,汉族,学生,200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原告。法定代理人:王孔朝,男,汉族,居民,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址同原告,系被告王雨豪之父。被告:王孔朝,身份信息同上述王孔朝。被告:王云朵,女,汉族,学生,2006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新峰,男,汉族,居民,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同原告,系被告王云朵之父。被告:王新峰,身份信息同上述王新峰。原告王安宁与被告王颖楠、王向峰、王腾坤、王宏涛、王雨豪、王孔朝、王云朵、王新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安宁、被告王颖楠的法定代理人王向峰、被告王向峰、被告王腾坤的法定代理人王宏涛、被告王宏涛、被告王雨豪的法定代理人王孔朝、被告王孔朝、被告王云朵的法定代理人王新峰及被告王新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安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树木损失12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冬季在自家的承包地内栽种白皮松树苗1200株,经过原告近年来的精心管护树苗已达70公分高。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四人在原告的承包地玩耍,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点火烧土豆时将原告的白皮松苗木引燃,致使原告的1200株苗木全部被烧毁。原告随后立即报警,蓝田县公安局玉山派出所处警调查,并对纵火的行为人一一落实。后经多方调解,但各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王颖楠和王向峰辩称,原告的树木着火属实。原告的树木不是原告说的70公分高度,大约有40公分高,有低有高不等。原告诉状上说的其他事实属实。愿意给原告栽树,没有钱赔偿原告的损失。王腾坤和王宏涛辩称,原告的树木着火属实。原告主张一棵树10元钱,市场上没有那个价钱,原告主张的价值太高。原告主张的四个孩子点火不对,火不是王腾坤点的。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不同意承担原告的诉讼费。王雨豪和王孔朝辩称,原告的树苗着火属实。当天下午,王雨豪和王云朵在王云朵家里玩,因大人有事让到外边玩,于是王雨豪和王云朵出去在王腾坤家门前玩耍。原告的松树地在王腾坤家后门外,王雨豪清楚地看见王颖楠、王腾坤两人在树地边。王雨豪不知道火是如何着起来的,原告的树苗着火时,王雨豪不在现场,原告的树苗损失与王雨豪无任何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云朵和王新峰辩称,原告的树苗着火属实。当天下午,王云朵和王雨豪在王云朵家里玩,因大人有事让到外边玩,于是王云朵和王雨豪出去在王腾坤家前门前闲转。原告的松树地在王腾坤家后门外边,王云朵清楚地看见王腾坤、王颖楠在王腾坤家后门外树地边。王云朵不知道火是如何着起来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在玩耍时烧毁其白皮松树苗一节,本院依原告申请向蓝田县公安局玉山派出所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未果,遂到四个孩子所在的学校——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小学,在学校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分别与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作了谈话笔录。王颖楠述称:当天,其与王腾坤在其家后面玩时,王雨豪和王云朵过来说烤土豆。其和王腾坤一起点的火,火是王腾坤提供的,土豆是他们四个一起从别人家没挖干净的地里挖的。烧土豆的地方离白皮松地近,火着后,除王云朵外他们开始打火,后来火着大了,他们就都跑了。王腾坤述称:当天,他们四个一起在其家的后面玩,王颖楠说要烤土豆,其说烤呀烤去,其平时玩炮有火,土豆是王颖楠从自家拿的,火是王颖楠向其要的并点的火。火着后,王颖楠跑回家没救火,他们三人救火,后来火越来越大,他们就都走了。王云朵和王雨豪来的时候,王颖楠已经将火点着,王云朵和王雨豪未点火。王雨豪述称:当天,在王腾坤家后面,王颖楠一个手拿着土豆,一个手拿着打火机,准备点火,王云朵说有风不敢点,王颖楠却点了火,火着后烧了地里的白皮松。他们几个就开始打火,并让王颖楠回家叫他妈,王颖楠就没有回来。其不知道王颖楠从哪里拿的土豆,点火的打火机是王颖楠向王腾坤要的,王腾坤用打火机玩炮。王颖楠点火时,王腾坤上厕所还未回来,其和王云朵在跟前站着。当天其和王云朵去找王颖楠、王腾坤玩耍。地里的白皮松高度能到其脚腕处。王云朵述称:当天,其与王雨豪去找王腾坤、王颖楠玩耍,在王腾坤家房后面,其与王雨豪看到王颖楠手中拿着土豆和打火机,王腾坤在挖坑,其和王雨豪就拧过去,王颖楠给他们个背就点火了,火烧到白皮松树,他们四个就开始打火,王颖楠见火大了就跑回去了。对于上述四个孩子的陈述,原告王安宁表示均认可。被告王向峰表示:只认可其孩子王颖楠的陈述,对其余三个孩子的陈述均不认可。被告王宏涛、王孔朝、王新峰因在第二次庭审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而未质证。本院向上述四被告作的谈话笔录来源合法,内容出自孩子的口里,与本案又有关联性,本院又依法组织了质证,被告王宏涛、王孔朝、王新峰作为本案被告及分别作为被告王腾坤、被告王雨豪、被告王云朵的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亦未质证,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于本院向上述四被告所作的谈话笔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四人向法庭作的陈述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四人在被告王腾坤家房屋的后面玩耍时,王腾坤携带着用于放炮的打火机,王颖楠拿着土豆,王颖楠用王腾坤的打火机点火烧烤土豆,致原告王安宁家地里的白皮松树苗被烧毁。2.关于原告王安宁家地里的白皮松树苗受损情况,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原告王安宁、被告王颖楠的法定代理人王向峰及被告王向峰均表示到场参与,其余被告均表示不参与。经本院现场勘验,结果如下:原告王安宁家地里的白皮松树苗共计被烧毁1030株,平均高度约35公分。就上述勘验笔录,在第二次庭审时,原告王安宁、被告王颖楠的法定代理人王向峰及被告王向峰均表示无异议,其余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质证。本院所作的上述勘验笔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除被告王颖楠的法定代理人王向峰及被告王向峰之外的其余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质证,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勘验笔录,可以认定:原告王安宁家地里的白皮松树苗被烧毁1030株,平均高度约为35公分。3.关于原告王安宁诉请的白皮松树苗的单价问题。原告最后意见为,要求被告王向峰、王宏涛、王孔朝、王新峰共同赔偿其树苗损失3090元(每株按3元计算)。王向峰表示:没有明确意见。第二次庭审时,因王宏涛、王孔朝、王新峰未到庭而无意见。对于原告王安宁请求的每株3元单价一节,原告王安宁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又以鉴定费用过高为由不申请司法鉴定。王向峰表示:35公分的白皮松树苗值3元。王宏涛在本院受理的(2017)陕0122民初280号原告王伟诉上述八被告于同一场大火中烧毁的白皮松树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王伟的白皮松树苗大概是30到40公分高,每株也就是4元。综合上述意见结合当地白皮松树苗的价格实际可以认定:王安宁家地里受损白皮松单价约为3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王安宁家地里的白皮松被火烧毁,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上述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对于原告王安宁家受损的白皮松树苗,本案八被告依法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四人在被告王腾坤家房屋的后面一起玩耍是事实,而原告王安宁家的白皮松树苗就在被告王腾坤家房屋的后面,在四被告玩耍地点的旁边;二、上述四被告在玩耍的过程中,被告王颖楠用被告王腾坤提供的打火机点火烧烤土豆时致使原告王安宁家地里栽种的白皮松树苗着火并被烧毁几近无余,由此给原告王安宁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王颖楠、王腾坤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雨豪、王云朵二人虽系未成年人,但根据其二人作为小学四、五年级学生及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其二人在与被告王颖楠、王腾坤一起玩耍并在被告王颖楠、王腾坤实施点火烧烤土豆时,应当有一定的防火意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阻止,但其二人未这样作,其二人对于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原告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二人依法应当承担与其二人过错程度相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由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分别承担原告白皮松树苗损失的40%、30%、15%、15%。被告王雨豪的法定代理人王孔朝及被告王孔朝以原告的树苗着火时,王雨豪不在现场,原告的树苗损失与王雨豪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赔偿,王孔朝抗辩的理由与本院上述查明的王雨豪在现场一节事实不符,故对于王孔朝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王新峰以王云朵不知道火是如何着起来的为由,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王新峰的抗辩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均系未成年人,也均没有可供赔偿的个人财产,故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四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分别由被告王向峰、王宏涛、王孔朝、王新峰承担。原告王安宁诉请被告王向峰、王宏涛、王孔朝、王新峰赔偿其损失,不要求被告王颖楠、王腾坤、王雨豪、王云朵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对于原告王安宁的白皮松树苗损失3090元,由被告王向峰赔偿1236元,由被告王宏涛赔偿927元,由被告王孔朝赔偿463.5元,由被告王新峰赔偿463.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自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原告王安宁的白皮松树苗损失3090元,由被告王向峰赔偿1236元,由被告王宏涛赔偿927元,由被告王孔朝赔偿463.5元,由被告王新峰赔偿46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王向峰负担40元,由王宏涛负担30元,由王孔朝负担15元,由王新峰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国武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