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国强、刘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国强,刘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强,男,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艺,男,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法定代表人:杨俊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刘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5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宋国强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国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国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宋国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