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男,39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罗某乙,女,35岁,祥云县人。关于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某乙的银行存款1140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