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男,39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罗某乙,女,35岁,祥云县人。关于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某乙的银行存款1140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