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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庆全与陈志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全,陈志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244号原告:罗庆全,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陈志开,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庆全与被告陈志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罗庆全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庆全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全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