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无业,因涉嫌��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芳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夫妻关系不和发生矛盾。2017年1月26日清晨,李某到岳父王某某甲家接王某某回西渡家中过年,王某某不愿意随李某回家,李某于当晚睡在王某某甲家中。1月27日早7时许,李某又劝说王某某与其回家过年,但王某某仍然不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李某咬伤王某某鼻子,致其鼻子流血。王���某甲看到后上前制止,李某因不满岳父王某某甲阻拦,就将身上携带的一瓶汽油往王某某甲身上泼,王某某甲身上和地上都撒有汽油,李某则随手从客厅沙发上拿起打火机点燃汽油,王某某甲身上着火。王某某乙见状上前帮忙灭火并试图阻止李某,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乙身上也沾染上汽油,导致火势蔓延到王某某乙身上。经家人帮忙才把王某某甲、王某某乙二人身上的火扑灭。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的伤势经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从案发现场被侦查人员带离现场。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衡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李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被害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和到案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易某某、王某某丙、王某某丁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0元(含已付的15000元),被害人因被告人家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且该案是因为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分别系二被害人女婿和姐夫,且被告人尚有未成年小孩需抚养,为便于以后修复双方的关系,对被告人出具了刑事和解谅解书,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某乙系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为由,在开庭审理中将起诉时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调整为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该案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尚有未成年小孩需抚养,为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衡阳县检察院该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实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彭国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凡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