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梁丽与艾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艾元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89号原告:梁丽,女,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一路牧河新城,系西乡县殡仪馆职工。被告:艾元涛,男,生于1984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堰口镇元坝村*组。原告梁丽与被告艾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梁丽负担。审 判 长 张 瑜 廷人民陪审员 段 国 发人民陪审员 ���周治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