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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梁丽与艾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艾元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89号原告:梁丽,女,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一路牧河新城,系西乡县殡仪馆职工。被告:艾元涛,男,生于1984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堰口镇元坝村*组。原告梁丽与被告艾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梁丽负担。审 判 长 张  瑜  廷人民陪审员 段  国  发人民陪审员 ���周治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