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成芳与邵永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芳,邵永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3民初1789号原告李成芳,男,生于1955年5月10日,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邵永辉,男,生于1980年9月27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李成芳与被告邵永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邵永辉当庭支付原告李成芳修理费5000元。其他无纠缠。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李成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凯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