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世万、李开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万,李开祥,刘飞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万,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祥,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燕,女,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黎远青,系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忠,男,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系李开祥的父亲。上诉人李世万与李开祥、刘飞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14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用法院专递形式向李世万送达了(2017)粤14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李世万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起上诉状,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于2017年3月23日用法院专递向李世万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其收到后应在七日内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向银行缴交上诉费;如果需要申请缓交申请书,并将缴费凭证或书面缓交申请书、填写好地址确认书寄到本院,逾期未缴交上诉费或未将缓交上诉费申请书寄到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另查,李世万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世万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申请书,不履行法定的缴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世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宝华审判员 陈国华审判员 胡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