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志伟,蒋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保444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申请人:焦志伟,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蒋书山,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5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565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