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杭州翰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翰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姜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81行初6号原告:杭州翰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H号楼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532382411A(1-1)。法定代表人:张刘清,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男,该公司营销经理。被告: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桐城市龙眠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81568972814H。法定代表人:吴绳武,男,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武,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开金波,男,该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姜琪,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翰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服被告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姜琪工伤认定,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翰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认可被告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姜琪受伤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翰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翰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翠英审 判 员 吴米芳人民陪审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卫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