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执字第254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执字第254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职工,住江西省横峰县***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私营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干部,住江西省***,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峰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峰县管理部有公积金,现因执行需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舒洲(身份证号码***)在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峰县管理部所有公积金,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