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淳法与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村第十村民小组、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淳法,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村第十村民小组,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朱淳法。被执行人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村。负责人柯善同,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村。负责人柯善同,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淳法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村第十、第十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大冶民初第004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