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边某某甲与被申请人边某某乙、边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某某甲,边某某乙,边某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65号申请人边某某甲,男。被申请人边某某乙,男。被申请人边某某丙,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边某某甲与被申请人边某某乙、边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边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边某某乙、边某某丙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边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边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边某某乙、边某某丙的银行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边某某乙、边某某丙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