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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立典、杨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典,杨淑英,金珈颉,金宣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典,男,1932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杨淑英,女,1935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珈颉,女,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金宣辰,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依据2017年04月11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3330号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金珈颉、金宣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金宣辰在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城西支行账户:12×××29的存款¥169724.29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 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