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包头建工(集团)隆运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建工(集团)隆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871号原告:包头建工(集团)隆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46号金顶商务大厦-1904。法定代表人:韩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全,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7号街坊-新3-25。负责人:刘跃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6号四层。法定代表人:刘宗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包头建工(集团)隆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包头建工(集团)隆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建工(集团)隆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建工(集团)隆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6110元,原告包头建工(集团)隆运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建工(集团)隆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彤乐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