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召球、唐国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召球,唐国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召球,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齐、杜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国斌,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上诉人许召球因与被上诉人唐国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召球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召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召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召球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