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兆麟、徐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兆麟,徐玉华,南昌圳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徐兆麟,男,194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徐玉华,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圳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徐玉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8万元、诉讼费9475元,合计1089475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98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该借款还清日止;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该借款还清日止。扣减已支付的52000元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25706元和执行费1355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玉华、南昌圳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8731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徐玉华、南昌圳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玉华、南昌圳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