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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邢某乙、邢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邢某己,邢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324号原告:邢某甲。被告:邢某乙。被告:邢某丙。被告:邢某丁。被告:邢某戊。被告:邢某己。被告:邢某庚。原告邢某甲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邢某己、邢某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邢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祝仰宝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一七年五月十二号日书 记 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