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荆翠萍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翠萍,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335号原告:荆翠萍,女,1967年2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理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江,该公司法务。原告荆翠萍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荆翠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翠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耿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