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峰与李延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峰,李延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10号原告郭峰,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常乘风,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丽,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峰与被告李延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峰负担。审 判 员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王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