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03号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东达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赵永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路电信小区8号楼3单元12号。被告:内蒙古中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中央广场蓝海A座809号。法定代表人:云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文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米文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