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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与李建蓉、张树民、黄启德、王仕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李建蓉,张树民,黄启德,王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负责人刘喜,行长。被执行人李建蓉,女,生于1970年9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张树民,男,生于1971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黄启德,男,生于1965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王仕荣,男,生于1970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川1525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164478.65元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270元。负担执行费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建蓉、张树民、黄启德、王仕荣所有的价值167348.65元的财产、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