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留生与周秀芳、周秀丽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留生,周秀芳,周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留生,男,194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秀芳,女,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秀丽,女,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再审申请人周留生因与被申请人周秀芳、周秀丽确认血缘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留生申请再审称,1.常州仁爱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分析报告单能够证明陕西北美法医鉴定所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亲子鉴定报告不真实,周留生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且没有通知鉴定机构到庭说明情况。2.周留生委托的鉴定单位是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并非陕西北美法医鉴定所,该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另外,该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被鉴定人出生日期存在错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1.亲子鉴定须经被鉴定人同意方可进行,被申请人周秀芳、周秀丽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法院不能强制其接受鉴定。2.周留生本案当中提交的医院诊断及分析报告等证据即便能够证明其现在没有生育能力,也不能证明周留生在周秀芳、周秀丽出生之前即不具有生育能力。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周留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3.至于另案当中委托的鉴定机构与实际出具报告的机构是否为同一机构的问题,因该鉴定并非本案审理期间发生,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也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上,周留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留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晓娟审判员 李道丽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庆姝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