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大洋农机农资经营部与武明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大洋农机农资经营部,武明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3民初418号原告阿拉尔市大洋农机农资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8537782-9,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国际商贸城8-22。经营者苏海富,男,1961年出生。被告武明臣,男,1970年出生。原告阿拉尔市大洋农机农资经营部与被告武明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苏海富、被告武明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市大洋农机农资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00元,合计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4日,被告购买原告拖拉机等农机具,欠原告货款15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2015年4月5日向原告支付6000元,余款4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武明臣辩称,没有借原告钱,只是欠买原告农机具的钱,但我已经付清了,被告只欠原告修车钱3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款单(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还欠原告货款4000元,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天20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是:欠条是原告书写的,只认可欠条上的签名和捺印,货款已支付完不欠原告的钱,否则原告不会把抵押的机动车登记证还给被告。本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辩解不符合双方欠条约定,也不符合常理,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出具欠条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被告向法庭提交收款收据单一份,欲证明被告不欠原告货款;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买农机给付了部分欠款,还剩4000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收款收据单,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农机关系,但不能否定本案债务关系,故对收款收据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0月14日,被告购买原告拖拉机等农机具,欠原告货款15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签名捺印,双方约定:欠款在2013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逾期不付每天加收违约金200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2015年4月5日向原告支付6000元,剩余款4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年为4.9%,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止,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4倍计)是9837元。原告只要求被告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2000元,低于上述标准。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农机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完毕交付农机具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农机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欠原告货款,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不愿承担违约金的辩解,不符合双方欠条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明臣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阿拉尔市大洋农机农资经营部支付农机款4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二项合计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明臣负担(与上述义务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